资料图片:初二女生吴雯雯
2月5日,经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一、第一被告温州第七中学,第二被告温七中教师、吴雯雯班主任邱学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助原告吴立俊、吴芙蓉(吴雯雯父母)人民币15万元。
二、本调解协议生效日之前产生的冷冻等殡仪馆一切费用,先由法院发函申请减免,如不能全额减免,则剩余部分由温州第七中学承担,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三、本案案件受理费、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吴立俊、吴芙蓉与被告温州第七中学各半负担。
法院考虑到原告经济上的困难,特意免去了原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。
2月10日,在殡仪馆躺了一年多的吴雯雯遗体被火化。(来源:浙江工人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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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入时间:2007-2-26 0:29: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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